《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0.00%股权(以下合称“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20.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尚需呈报批准/核准的程序已在《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2、交易对方对拟出售予公司的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除标的公司部分认缴出资额尚未至缴付时限外,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形。
3、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重组系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预计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也不涉及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