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担保事项:为子公司微山县国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融资2.9亿元事项提供担保、为公司家庭光伏和工商业分布式业务担保12亿元、为子公司阳光电源(香港)有限公司内保外贷业务2000万美元提供担保、为产业投资资金其它合伙人收益提供担保9.6023亿元、为子公司萧县宜光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事项提供担保、为孙公司灵璧县磬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融资3.6亿元事项提供担保、为子公司左云县铭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融资3亿元事项提供担保,为孙公司肥东金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融资7亿元事项提供担保。公司担保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宝山 顾 光 李明发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