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2020年8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指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配合证券投资部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处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税收优惠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八)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九)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一)公司盈利预测;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证券监管部门及人民法院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或裁决;
(十六)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务;
(十七)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十八)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二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二)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二十三)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二十五)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回购股份,或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及相关活动;
(二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二十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三十一)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三十二)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对证券交易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在上述第七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证券投资部具体实施。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知情人档案由上述第八条规定的各内幕知情人处收集归档,归档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第十一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 公司在向上交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向上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 向上交所报送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此种情况下,公司除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关信息外,还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有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向上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向上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上交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二条 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第十一条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及时报送江苏证监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于每季末结束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上一季度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资料。第十四条 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引起股价异动或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事件的,应及时向江苏证监局报送相关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列第八条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八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档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起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存储终端中相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公告之前,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在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相关报表资料的,需按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第二十二条 其他重大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或暂未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形成决议的,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人员应当在公告之前履行保密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使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外,应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引起股价异动或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消息操纵股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股以上(含8股)。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一: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2) | 内幕信息内容(注3)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5) |
附件二: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