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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研关于子公司应收账款相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1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应收账款相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被告提起上诉,暂未开庭审理(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减值损失。鉴于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发布了《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应收账款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号),披露了全资子公司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诉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苏1191民初783号。

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发布了《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应收账款相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2020-022号),披露了一审判决情况。

二、本次上诉情况

2020年8月28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上诉状》,本案上诉人(一审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镇江经济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镇江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撤销(2020)苏119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价款32,270,256.41元。

(二)请求依法撤销(2020)苏119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956,675.21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不服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二项,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与案外人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无锡中鼎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6日达成代付货款协议,约定上诉人代被上诉人支付无锡中鼎公司货款714万元。上诉人并根据协议约定于2019年12月16日支付无锡中鼎公司300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向无锡中鼎公司开具414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虽然该414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因为上诉人资金紧张的原因尚未实际支付,但该票据为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6月30日,案外人已在到期日当天提示付款,并在上诉人拒绝签收后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该票据款项。因此该款项也应同上诉人已经实际支付无锡中鼎公司的300万元一样,从本案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上诉人尚未收到二审开庭传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减值损失。鉴于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9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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