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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3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内容合理、切实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二、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五、关于同意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终止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同意公司与部分发行对象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原发行对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兵国调(深圳)股权投资基金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终止原股份认购协议(含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是出于再融资政策法规变化等客观原因,本次终止事项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同意公司与部分发行对象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

六、关于同意提名国调基金推荐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同意提名国调基金推荐董事的议案》,我们认为,为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同意国调基金在按照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后,国调基金向公司委派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公司董事会完成国调基金委派的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工作。国调基金向公司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同意提名国调基金推荐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梁云凤 杨晓光 吴晶妹

2020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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