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
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7、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
公司业绩指标为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指标,反映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当前的发展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会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经审核后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客观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罗建钢、陈长源、夏志宏、陈宇2020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