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增发申请不予核准的决定 证监发行字[2006]139号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增发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06年11月14日举行2006年第6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增发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增发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增发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增发申请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做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增发申请不予核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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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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