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核准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期货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 证监期货字[2007]29号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上海永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请示》(沪物资[2006]7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4号)和《关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5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公司不符合期货公司股东的条件,我会决定不予核准你公司作为期货公司股东的资格。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期货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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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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