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集团授信及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集团授信的独立意见。
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认为: 关于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集团授信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独立意见。
关于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上述被聘任人的简历和相关材料,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被聘任人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本次会议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的各项议案。
独立董事:侯福宁、叶建芳、刘晓春、范从来、兰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