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号)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谢兴国先生、鲍恩斯先生、何佳先生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2020年上半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
2、 报告期内,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签字:
谢兴国 鲍恩斯 何佳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