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折人民币7,290.71万元,其中,公司为参股公司浙江银茂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折人民币2,351.71万元,为茧丝绸行业供应链企业提供担保人民币4,939.00万元,合计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4.11%。除此之外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除此之外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的担保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可控。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参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进而取得更好的投资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 [2005]120号文件等规定,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核,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沈凯军、费锦红、范志敏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