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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汉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31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四)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

(一)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四)上市公司协会;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官方公众号;

(四)业绩说明会或分析师说明会;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和邮件咨询;

(九)广告、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

(十)第三方投资者关系服务平台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含反向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亦可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等相关信息,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互动易中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当指派专人回答特定对象的提问,并做好来访者的预约、登记、记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在投资者沟通中,若涉及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受访人员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和投资者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三)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以及相关的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的方式回答投资者的资讯;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含反向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或第三方平台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资讯;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根据公司品牌管理部门的需要,协助安排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董事会后批准实施;

(十二)研究、调查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和不定期的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业务部门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并为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和财务支持。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三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生产、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多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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