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宜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遵守证监发字[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规定,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有关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24,475.6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5.60%;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73,620.1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6.85%,以上对外担保均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3、公司已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
4、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控制制度,规定了对担保的审批权限、风险评估、担保执行监控、披露流程,并得到有效地执行,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
险;
5、互保对象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经营正常,资产质量优良,偿债能力较强,且提供了反担保。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主要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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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沈凯军 朱锡坤 金赞芳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