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董事会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并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同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相符。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对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意见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与业务资格,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能够严格依据现行监管规则履行审计职责,并按照约定准时、保质的完成公司审计工作。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对受让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意见
本次交易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宁柏产业投资基金目前所投新能源项目总体质量较好,投资回报可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需要。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的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