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127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6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关注函中的要求,公司及时对关注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和落实,并逐一进行了回复,现就关注函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关注事项一:根据《事先告知书》,2015至2018年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累计非经营性占用资金44.97亿元,其中,2015年发生额为7.05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3.42%,期末余额为6.71亿元;2016年发生额为13.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6.21%,期末余额为18.85亿元;2017年发生额为16.48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70%,期末余额为20.73亿元;2018年发生额为
7.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06%,期末余额为27.46亿元。请补充说明:
(1)请结合你公司存在的资金占用情况,逐项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并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如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3条和第13.3.4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
(2)2015至2019年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日最高占用余额、截至回函之日的占用余额,以及你公司全体董监高是否履行了忠实和勤勉义务。
回复:
(1)请结合你公司存在的资金占用情况,逐项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应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的情形,并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如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3条和第13.3.4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回复如下:
(1)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不存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
(2)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情况;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有200余银行账户,公司及其部分子公司(包括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徐州市今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等)存在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情形(具体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详见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对于“主要银行账号”并没有明确定义,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也没有数量限制。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及其部分子公司因诉讼等原因被实际冻结的资金为4,253,699.45元,涉及38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占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为0.6240%;被冻结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及其子公司账户总数不到三分之一,且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其他可以进行正常业务的可替代银行账户,故公司银行被冻结账户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的主要银行账户,本次银行账户冻结没有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争取尽快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3)公司董事会均正常召开会议并能够形成董事会决议;
(4)除公告中已经提及的资金占用外,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2条规定回复如下:
2015至2018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
计44.97亿元,其中,2015年发生额为7.05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3.42%,期末余额为6.71亿元;2016年发生额为13.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6.21%,期末余额为18.85亿元;2017年发生额为16.48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70%,期末余额为20.73亿元;2018年发生额为7.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06%,期末余额为27.46亿元。除上述资金占用外,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截至2020年6月30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以现金形式分别归还
10.72亿元,资金占用余额为16.74亿元。
公司发现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违规事项后,公司董事会立即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归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承诺自2020年8月18日起一个月内(即2020年9月17日前)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具体还款方案如下:
(1)以现金方式偿还所占用资金;
(2)如不能以现金偿还时,以名下相关股权和资产作价偿付给上市公司(具体将以评估报告结论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消除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承诺函》。
公司财务部将对资金占用期间的财务报告进行核对调整,同时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大股东资金占用期间财务列报的影响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按照相关准则和要求及时调整财务报告和受影响期间的定期报告。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1、 公司存在的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并经公司确认,2015年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44.97亿元,其中,2015年发生额为7.05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3.42%,期末余额为6.71亿元;2016年发生额为13.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6.21%,期末余额为18.85亿元;2017年发生额为16.48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70%,期末余额为20.73
亿元;2018年发生额为7.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06%,期末余额为27.46亿元(以下简称“本次占用”)。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下称“《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上市规则》第13.3.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一)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 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 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五)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本规则第13.3.1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二) 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3、 结合公司存在的资金占用情况,是否存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
13.3.2条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3.1 关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根据《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20年上半年预计盈利11,500万元至15,00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7.97%至
67.78%,主要原因系(1)报告期内受疫情影响,国内医药行业除少数疫控产品外,
普遍存在生产、消费活动受限情况,导致市场需求收缩。同时,公司上下游企业延迟复工复产,早期公司货物运输也受到一定程度制约,致使公司医药生产主营业务和新能源、新材料板块销售收入同比下降,导致公司利润同比下降;(2)由于疫情期间医疗终端诊疗服务受限,医药需求有所下降,致使公司医药商业板块受到一定影响,销售收入同比下降,导致公司利润同比下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延安必康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未受到严重影响,不属于《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一)项所列的情形。
3.2 关于公司主要银行账号是否被冻结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延安必康及其部分子公司(包括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徐州市今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等)存在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上市规则》中对于“主要银行账号”并没有明确定义,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也没有数量限制。根据《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的确认和说明,公司及其部分子公司因诉讼等原因被实际冻结的资金为4,253,699.45元,涉及38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占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为0.6240%,被冻结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及其子公司账户总数不到三分之一,且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其他可以进行正常业务的可替代银行账户,故上述银行账号冻结不属于《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二)项所列的情形。
3.3 关于公司董事会是否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近三年董事会会议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能够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相关决议,不属于《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三)项所列的情形。
3.4 关于公司是否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根据公司的确认和说明,本次占用资金的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现已经就本次占
用事项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优先以现金方式偿还占用;(2)如不能以现金偿还时,以名下相关股权和资产作价偿付给上市公司(具体将以评估报告结论为准)。根据公司的预计,如果上述解决方案能够有效实施,则本次占用事项可以在一个月内解决。根据公司的确认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近三年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次占用外,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况。综上所述,虽然本次占用资金的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但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提出相关解决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在该等解决方案在一个月内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则不属于《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四)项所列的情况。
4、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除本法律意见书第3.4部分所述的解决方案尚需在规定期限内有效实施外,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鉴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3.3.1条规定,当出现该条规定的情况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因此本所的上述意见仅供参考,对于公司是否属于应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应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最终决定为准。
(2)2015至2019年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日最高占用余额、截至回函之日的占用余额,以及你公司全体董监高是否履行了忠实和勤勉义务。
2015至2019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日最高占用余额20.57亿元,截至回函之日的占用余额为16.74亿元。
公司全体董监高均按时出席了审议定期报告等材料的相关会议,均按职责认真审核了定期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对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和审慎决策。其中,公司独立董事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或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全体董监高提醒财务及审计机构关注资金占用的问题,敦促审计机构履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审核义务,保证公告及时、准确、完整披露,规范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关注事项二:2020年5月22日,我部对你公司发出《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99 号),要求你公司自查预付工程款是否最终流入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账户。你公司董事会6月6日披露回函称,已对预付供应商资质和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相关供应商与公司及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相关资金流入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账户。而《事先告知书》显示,你公司预付给供应商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52亿元已实际流入实控人控制的关联方账户。请你公司结合《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说明前期披露的问询函回复是否存在不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形,并自查全体董监高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
回复:
公司在前期问询函回复中要求公司自查预付工程款是否最终流入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账户。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对预付工程款14.79亿元进行了核查,由于预付工程款中14.12亿元主要是对供应商新沂远大预付,公司重点对新沂远大付款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采取了对新沂远大的资质和相关工商信息进行了核查,并对供应商新沂远大的股权关系进行了查询,确认新沂远大最终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魏炟名和陈平,与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宗松不存在关联关系。对下属子公司陕西必康预付工程款的相关合同和付款进行了审查,经查预付款项主要为公司山阳二期和三期项目,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比例支付,支付审批流程按照公司审批手续支付,未发现违规支付的情况,收款账户确认为供应商新沂远大账户,且该账户为供应商提供给公司的日常工程结算账户,客户也已在年报审计的函证中确认收到该预付款项,公司进一步和大股东沟通对其及其子公司与新沂远大的往来账务进行核查,未发现其收到过新沂远大的资金,经过上述检查公司未发现相关资金支付的异常情况,据此判断相关资金未流入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账户。公司结合《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因公司自查仅能获取和检查公司内部相关财务资料,无法获得供应商账户往来详细的转款信息,虽然已经采取上述多种措施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调查权限和授权,仍存在遗漏现象。
关注事项三:2020年3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因立案调查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调查期间,将暂缓分拆子公司上市的申报工作。请结合你公司最新情况,说明分拆上市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请充分提示风险。回复: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条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分拆原则上应当满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要求。鉴于立案调查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已暂缓分拆子公司上市的申报工作。
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4号)。陕西证监局拟对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宗松作出行政处罚,公司本次分拆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上市申报事项已不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九九久科技分拆上市事项。
关注事项四:请全面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重大诉讼仲裁、账户冻结、债务逾期、关联交易等,如存在,请补充披露。
回复:
经公司全面自查,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自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6月30日累计欠缴税金535,120,004.68元,主要系公司流动性紧张,资金短缺所致。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存在欠缴税金情况,导致公司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限量供应发票,公司正在积极与政府和税务部门协调,争取短期内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加快结清欠款速度,恢复正常纳税评级。若公司不能按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相关税费,存在被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风险。除公告中已经提及的资金占用外,公司未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了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具体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件3。
主要银行账户冻结情况详见附件2。除以上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以外,公司不存在其它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关注事项五:你公司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消除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的承诺函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本人李宗松及本人控制的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系贵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鉴于为贵司体外培育、孵化医药商业公司借支资金不符合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现就前期借支占用贵司资金余额16.74亿元,特向贵司作如下还款承诺:
1、应返还的16.74亿元占用资金,本人及新沂必康承诺自2020年8月18日起一个月内(即2020年9月17日前)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具体还款方案如下:
(1)以现金方式偿还所占用资金;
(2)如不能以现金偿还时,以名下相关股权和资产作价偿付给上市公司(具体将以评估报告结论为准)。
2、新沂必康承诺所有为上市公司储备培育的项目,上市公司均有优先选择权,并完全遵守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及决策程序,如是上市公司需要的项目,新沂必康将以成本价注入上市公司,不增值不溢价。
同时,本人及新沂必康承诺将继续帮助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改善公司治理,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坚决履行合规审批程序,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应披露事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规范意识,防止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承诺!
承诺人:1、____________________
李宗松
2、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8日
附件2:
序号 | 公司名称 | 冻结银行全称 | 账号 | 截至2020年8月23日金额(元) | 冻结时间 | 冻结原因 |
1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莱商银行新沂支行 | 803030301421009381 | 611.44 | 2020年5月1日 | 司法冻结;申请人重庆昊融睿工 |
2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恒丰银行徐州分行 | 851610010122800017 | 100.10 | 2020年7月6日 | 司法冻结案号:(2020)陕1024执保80号 |
3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如东马塘支行 | 496258204036 | 1,595.86 | 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24日 | 司法冻结(7-6日冻结金额330万余元,冻结案号2020陕1024执保80号;7.24二次冻结,申请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冻结金额7,416万) |
4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如东马塘支行 | 496258203466 | 356,870.18 | 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24日 | |
5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新沂支行 | 60290188000206937 | 199.71 | 2020年5月1日 | 司法冻结;申请人重庆昊融睿工 |
6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延安七里铺支行营业室 | 26902701040011035 | 27,078.83 | 2020年7月6日 | 有权机关冻结案号:(2020)陕1024执保80号执十 |
7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延安分行营业部 | 616899991010003075318 | 1,086.00 | 2020年7月6日 | 有权机关冻结案号:(2020)陕1024执保80号执十一 |
8 |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 | 长安银行山阳县 | 8060 9060 1421 0013 32 | 350.44 | 2020年7月21日 | 司法冻结(庆城县人 |
序号 | 公司名称 | 冻结银行全称 | 账号 | 截至2020年8月23日金额(元) | 冻结时间 | 冻结原因 |
控股有限公司 | 支行 | 民法院) | ||||
9 |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长安银行山阳县支行 | 806090601421001851 | 109,096.10 | 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24日 | 司法冻结(新沂市人民法院/庆城县人民法院) |
10 |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 699189023 | 1,482,173.26 | 2020年7月24日/2020年7月29日 | 司法冻结(庆城县人民法院/济南人民法院) |
11 |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西安建行新科大厦支行 | 61050177370000000809 | 13,918.00 | 2020年7月24日/2020年7月29日 | 司法冻结(庆城县人民法院/济南人民法院) |
12 |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西安银行高新支行 | 90101152 00000 99525 | 1,129.51 | 2020年8月6日 | 司法冻结(庆城县人民法院) |
13 |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交行西安高新支行 | 611899991010003969101 | 3,379.64 | 2020年7月21日 | 司法冻结(最高人民法院) |
14 |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 | 78570188000133262 | 135.89 | 2020年7月21日 | 司法冻结(庆城县人民法院) |
15 |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 | 78550188000447702 | 346.06 | 2020年7月21日 | 司法冻结(庆城县人民法院) |
16 |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后海支行 | 39100188000127313 | 5,188.14 | 2020年7月21日 | 司法冻结(庆城县人民法院) |
17 |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农行唐延南路支行 | 26126501040011385 | 200.37 | 2020年4月1日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陕执灰102-1 |
序号 | 公司名称 | 冻结银行全称 | 账号 | 截至2020年8月23日金额(元) | 冻结时间 | 冻结原因 |
18 |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 103277010911 | 158.81 | 2020年7月21日 | 司法冻结(庆城县人民法院) |
19 |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陕西自贸实验区西安沣惠路支行 | 8111701014300554017 | 83,491.54 | 2020年7月21日 | 司法冻结(最高人民法院) |
20 |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齐商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801112101421004792 | 12,291.60 | 2020年7月29日 | 司法冻结(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西藏舜风) |
21 |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长安银行营业部 | 806010001421041846 | 9.45 | 2020年8月20日 | 2019苏0381执保491号之9 |
22 | 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新沂市支行营业部 | 10255101040023887 | 0.00 | 2020年7月13日 | 诉讼 |
23 | 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沂支行 | 11150154740000165 | 51.27 | 2020年6月18日 | 诉讼 |
24 | 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南京秦淮支行 | 3010000110120100138061 | 331,647.58 | 2020年5月6日 | 诉讼 |
25 | 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新沂支行 | 516900019810888 | 91,500.00 | 2020年4月23日 | 诉讼 |
26 | 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新沂支行 | 60290188000002788 | 0.00 | 2020年6月18日 | 诉讼 |
27 | 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新沂支行(贷款专用户) | 60290188000196481 | 2,580.63 | 2020年6月19日 | 诉讼 |
28 | 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 |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3203810011010000254452 | 410,000.00 | 2020年6月4日 | 新沂人民法院执行 |
序号 | 公司名称 | 冻结银行全称 | 账号 | 截至2020年8月23日金额(元) | 冻结时间 | 冻结原因 |
29 | 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沂支行 | 739899991010003003445 | 35,062.03 | 2020年6月4日 | 新沂人民法院执行 |
30 | 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 | 60290188000221948 | 43,286.01 | 2020年6月8日 | 新沂人民法院执行 |
31 | 徐州市今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徐州新沂支行 | 739899991010003035172 | 212,147.10 | 2020年7月22日 | 司法冻结 |
32 | 徐州市今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开发区支行 | 32001711736059199166 | 1,031,616.69 | 2020年7月22日 | 司法冻结 |
33 | 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新沂支行 | 60290188000186308 | 100,352.84 | 2020年7月16日 | 司法冻结 |
34 | 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建设银行新沂支行 | 32001716636052512306 | 1,685.80 | 2020年1月14日 | 司法冻结 |
35 | 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建设银行新沂支行建行(资本金) | 32014160200220100944 | 93,365.58 | 2019年8月14日 | 司法冻结 |
36 | 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莱商银行新沂支行 | 803030301421009202 | 2,176.34 | 2020年5月12日 | 司法冻结 |
37 | 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徐州分行 | 8110501011800939212 | 1,161.07 | 2019年7月16日 | 司法冻结 |
38 | 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徐州分行 | 467669634977 | 158.08 | 2020年7月16日 | 司法冻结 |
附件3: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1 | 庆阳神州同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1,154.48 | 否 | 2019年9月24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9)甘10民初72号裁定,庆阳神州同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后又起诉。我方上诉至庆阳市中院,2020年5月12日开庭审理并下达(2020)甘10民终327号裁定,我方再次上诉至庆阳市高院,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审理中 |
2 | 西安环普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 587.25 | 否 | 2019年9月6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13民初17382号判决西安环普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保证金5,872,520.16元,驳回其他请求,后环普提出上诉,2019年12月4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民终14977号判决,维持了驳回环普公司索要租金、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等请求,但以双方就空调类型约定前后不一致,视为约定不明,认为双方对房屋空置都有责任,判决维持一审第三项,变更第一项为环普公司于判决生效15日内返还3393011.65元保证金。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案件已执行完毕 |
3 |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李海峰、李银生股权转让纠纷 | 3000 | 否 | 2020年6月9日,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陕西必康与被告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李海峰、李银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并下达开庭传票,此案于2020年8月25日开庭,目前正在等待判决中。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案件正在审理中 |
4 |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必康、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必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 1500 | 否 |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必康、西安必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正在执行,现因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2018年8月31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陕西德盛嘉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陕西德盛嘉业企业管理有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案件正在执行中 |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第三人陕西德盛嘉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 2020年3月2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变更第三人陕西德盛嘉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 ||||||
5 | 西藏舜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 4894.7028 | 否 | 2020年7月1日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双方均同意调解,目前正在协商调解中。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目前正在协商调解中 |
6 | 陕西西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麟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54.55 | 否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8918号裁定下达,并与2020年6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同意调解,目前已调解完毕,法院已出具调解书。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目前正在按照调解书执行 |
7 | 南京金日轻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 166 | 否 | 2020年5月22日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2020)陕1024民初558号民事裁定书下达,双方同意调解,目前已调解完毕,法院已出具调解书。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目前正在按照调解书执行 |
8 | 陕西开林家具有限公司与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 26.14401 | 否 | 2020年6月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下达(2020)陕0113民初11535号民事裁定书,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753.4元。我公司再次上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二审已开庭审理,目前等待判决。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等待判决中 |
9 | 吴泽宏与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 | 47.9058 | 否 | 2020年4月22日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1024民初276号裁定,驳回吴泽宏起诉。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 | 驳回原告起诉 |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纠纷 | 响。 | |||||
10 |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折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98.87 | 否 | 2019年4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18)鄂0103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目前重审判决下达,判决驳回浙江折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改判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胜诉不负任何责任;现在对方上诉了,已收到上诉状,等待二审。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等待二审 |
11 | 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40 | 否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下达(2020)苏0381民初38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于2020年6月29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正在等待判决中。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等待判决中 |
12 | 徐州市今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31.4 | 否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民初40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目前公司与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已调解,2020年7月15日前付款15万,8月底前付清尾款,如任一期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并违约金3万元。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正在履行中 |
13 | 陕西庆华民爆集团讼西安必康嘉隆制药有限公司支付房租 | 34.22016 | 否 | 2020年1月9日收到西安灞桥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1 2033号传票,陕西庆华民爆诉西安必康嘉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8日开庭审理,目前庭审调查结束,等待结果。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等待审理结果中 |
14 | 员工张尼与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 | 2.11 | 否 | 2019年5月30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高新)【2019】697号《裁决书》,判决我公司作出经济补偿并交纳期间社保。双方均不服本裁决,上诉于长安区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后,于2020年5月21日开庭审理,待法院判决。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待法院判决 |
15 | 员工穆艳武与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 | 2.21 | 否 | 2019年5月29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高新)【2019】830号《裁决书》,判决我公司作出经济补偿并交纳期间社保。双方均不服本裁决,上诉于长安区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后,于2020年5月21日开庭审理,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待法院判决 |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待法院判决。 | ||||||
16 | 员工包金玲与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 | 2.17 | 否 | 2019年4月28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高新)【2019】597号《裁决书》,判决我公司作出经济补偿并交纳期间社保。西安必康不服本裁决,上诉于长安区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后,于2019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待法院判决。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待法院判决 |
17 | 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与洛阳齐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 50 | 否 | 2020年7月1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将原告洛阳市奇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洛阳奇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洛阳奇瑞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案件已执行完毕 |
18 | 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1,100 | 否 | 案件号:(2019)苏0381民初6446号,驳回原告诉求,现上诉至徐州中院,暂未开庭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案件正在审理中 |
19 | 湖南正中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6.69 | 否 | 案件号:案件号:(2019)苏0381民初6189号,必康新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2019年12月5日)偿还湖南正中货款255000元及逾期损失11921.25元,合计266921.25元,并承担案件 受理费5304元。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已履行完毕 |
20 | 芜湖美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 38 | 否 | 案件号:案件号:(2019)苏0381民初8023号,已达成调解协议,1月20日前支付343,976元。5月15日已支付10万,已申请强制执行。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结案,案款尚未支付完,被申请强制执行 |
21 | 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 | 358.92 | 否 | 案件号:案件号:(2019)苏0381民初8797号,已达成调解协议,11月 | 不会对公司 | 结案,案款尚未支 |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公司与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10日前支付1,000,000元、12月10日2,194,418.5元。 | 造成不利影响。 | 付完,被申请强制执行 | |||
22 | 上海精星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 28 | 否 | 案件号:(2019)苏0381民初9869号,已达成调解协议,12月19日、1月19日、2日19日前分别支付90,000、90,000、100,000元。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结案,已履约付款完毕 |
23 |
151 | 否 | 案件号:(2020)苏0381民初4565号、(2020)苏0381民初4568号、(2020)苏0381民初4569号,于7月16日开庭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一审审理中 | ||
24 | 新沂市神州物业有限公司与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30.2 | 否 | 案件号:(2020)苏0381民初4559号、(2020)苏0381民初4560号,于7月16日开庭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一审审理中 |
25 | 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 330 | 否 | 案件号:(2020)苏0381民初4353号,于7月22日开庭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一审审理中 |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26 | 苏州康欧净化有限公司与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76 | 否 | 案件号:(2020)苏0381民初3897号,于8月6日开庭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暂未开庭 |
27 | 新乡市天丰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与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 | 否 | 案件号:(2020)苏0381民初3965号,于7月28日开庭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一审审理中 |
28 | 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 561 | 否 | 案件号:(2020)苏1381民初2282号,一审审理中 1.(已开2次庭,双方庭下已进行核量,但仍未确定)有虚报工程量。 2.对方已申请工程量鉴定(工程质量现无法鉴定)。 3.现在等待鉴定公司入场鉴定。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一审审理中 |
29 | 南京祥胜达有限公司与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37 | 否 | 案件号:(2020)苏1381民初2204号 7月21日已收到判决书,我方不同意违约金,待上诉 7月11日:(设备已到货,未安装,未验收)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待上诉 |
30 | 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与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 271 | 否 | 案件号:(2020)苏3081民初2995号,7月23日上午9:00已二次开庭(需工程部核算未使用材料数量).工程款金额确认。7月23日对方已申请诉中保全。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二审审理中 |
31 | 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设计合同纠纷 | 13 | 否 | 案件号:(2020)徐仲调字第010号已调解。2020年6月14日前支付6万元,2020年7月14日前支付4万元,2020年8月14日前支付3万元,仲裁费6872随最后一笔支付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正在履行中 |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32 | 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 6.98 | 案件号:(2020)苏0381民初1998号。已调解。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59800元及诉讼费773元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正在履行中 | |
33 | 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与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 69 | 否 | 案件号:(2020)苏0381民初2025号。已调解。2020年6月起至11月于每月月底前支付91520元,余款91516.4元及诉讼费、保全费11873元于12月底前付清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正在履行中 |
34 | 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与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新安松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 58 | 否 | 案件号:(2020)苏0381民初2027号。已调解。2020年6月起至11月于每月月底前支付89530元,余款89525元及诉讼费、保全费10556元于12月底前付清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正在履行中 |
35 |
16.64 | 否 | 案件号:(2020)苏0381民初2546号、(2020)苏0381民初2547号。已调解。共欠款166441元,诉讼费2006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6万元,7月30日前支付6万元,8月30日前支付尾款及诉讼费共计48447元。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正在履行中 | ||
36 | 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86 | 否 | 案件号:(2020)苏0381民初1771号。已调解。总支付:576350元,分7期,从6月30日起每期还款80000元,最后一期还清所有余款和诉讼费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正在履行中 |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37 | 邳州天宇印刷有限公司与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9 | 否 | 案件号:(2020)苏0382民初3919号。已调解。利息扣除,分2期支付本金:87228.23元。支付诉讼费:1.第一期8月30日4万元。2.第二期9月30日支付余款47228.23元和诉讼费1028元。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正在履行中 |
38 | 杭州粤盛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嘉萱智慧健康品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83 | 否 | 案件号:(2020)苏03民终1584号。法院驳回我公司上诉,维持原判。1.嘉萱支付杭州粤盛货款831236.84元及利息;2.嘉萱支付杭州粤盛货款132500元,杭州粤盛依嘉萱向粤盛发送的订单(订购单号为JX—201900307—002)交付货物;3.新沂必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6月10日前支付)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未执行 |
39 | 江苏通艺家具有限公司与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 0 | 否 | 案件号:(2020)苏0381民初4008号。徐州嘉安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不承担责任 |
40 | 浙旅盛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8789.486986 | 否 | 2020年7月29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20)浙01民初1205号裁定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浙旅盛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有限公司8789.4869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正在审理中 |
41 | 徐州市今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张维、马晓伟、马建、陈令艳、闫趁、朱春京、朱林7人劳动纠纷 | 58 | 否 | 目前张维、马晓伟、马建、陈令艳已开庭两次,等待第三次庭审;闫趁、朱春京、朱林等待开庭审理。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正在审理中 |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42 | 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情况 | 21,513 | 否 |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琦衡农化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偿还所欠公司货款0.45亿元。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6苏06民初字13号】,调解结果如下:1、琦衡农化尚欠必康股份1.68亿元,于2017年12月底前分期给付完毕(自2017年1月起,双方自行协商给付金额、时间和方式,每月不少于500万元)。2、领航工程对琦衡农化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必康股份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881,800元,减半收取440,900元,由琦衡农化负担(必康股份已垫付,2017年12月底前由琦衡农化给付必康股份)。5、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6、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不会对必康股份造成不利影响。 | 2017年8月,公司将母公司即原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业务资源等整体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久科技”),琦衡农化所欠公司货款由九九久科技承接。本报告期内,琦衡农化通过以货抵债的方式偿还欠款,偿还金额相对稳定。截至2020年6月30日,琦衡农化尚有19,349,195.48元欠款未还清。2020年度琦衡农化将 |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继续履行调解协议,偿还所欠货款,直至还清所欠所有款项。 | ||||||
43 | 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思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8 | 否 | 2018年9月25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出具(2018)第0623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公司货款28万元,如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因被告临沂思泉公司已停产且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无履行能力。 |
44 | 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与潍坊润农买卖合同纠纷案 | 162.99 | 否 | 2019年1月21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0623民初628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自2019年2月起至8月每月给付原告200000元,余款229929.25元于9月28日前付清。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被告执行还款中,截至2020年6月30日尚欠款1129929.25元。 |
45 | 徐海梅与江苏健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伤纠纷案件 | 58.95 | 否 | 诉讼标的为589462.03元,目前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案件审理中 |
46 | 北京舜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 63 | 否 | 2020年7月27日收到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20)鲁0103财保1012号裁定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北京舜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对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 暂未开庭 |
以上为公司截至目前的诉讼仲裁,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