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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飞马: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未发现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查阅了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我们认为:

1、除因2016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前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且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全资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为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江苏”)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融租赁”)签订的两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由于国丰江苏未能足额支付租赁物转让款,苏州金融租赁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同富乔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令大同富乔对国丰江苏债务合计12,433.85万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2020年8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以及相关公告。该事项已在以前年度进行了账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公司经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批准的对外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非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恺恩资源有限公司和控股股东关联方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为前述担保对象实际提供担保总额(担保合同最高额)为人民币117,768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54,725.21万元(其中: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1,470万元,为非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3,255.21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2%。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担保情况。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公司经审议程序为上述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存在可能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其中:A、本公司为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物流”)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签订的两笔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由于飞马物流未能偿还借款9,000万元(本金),远东国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令飞马物流支付远东国际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等,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B、本公司为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香港”)向CTBC Bank Co., Ltd(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托银行”)申请最高额1,80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担保,由于飞马香港未能偿还相关贷款897.92万美元(本金),中国信托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一审判令飞马香港、本公司及黄壮勉共同向中国信托银行支付909.41万美元(或支付时等值的港币)以及相关利

息、案件费用,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C、本公司为飞马香港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香港分行”)申请3,000万美元授信提供担保,由于飞马香港未能偿还剩余贷款1,459.97万美元,浦发香港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48)。一审判令本公司对飞马香港欠款本金1,459.97万美元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本公司为恺恩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恩资源”)向KimuraMaster Fund Limited申请最高额75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担保,由于恺恩资源未能偿还相关贷款,Kimura Master Fund Limited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暨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法院判令本公司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承担担保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此外,本公司为恺恩资源向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以下简称“华侨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由于恺恩资源未能偿还相关贷款,华侨银行向新加坡最高院高级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恺恩资源偿还尚欠贷款(及利息)2,096.09万美元等,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34)。截至目前,恺恩资源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案件已中止审理,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

3、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公司存在或有担保事项。根据一审判决,本公司及有关方作出的担保无效,但应就借款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约5,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在审理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

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事项,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维护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钦文 林志伟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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