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 年7月5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文件规定,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2020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在新收入准则下,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收入,并且对很多具体的交易和安排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和文件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和文件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其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三)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