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所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