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收购山东蓝帆护理用品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子公司蓝帆(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拟以77,842,962.80元收购山东朗晖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蓝帆护理用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我们认为本次交易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刘文静女士、李振平先生、孙传志先生和钟舒乔先生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增加2020年委托理财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提升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在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运作以及研发、生产、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增加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若上述额度增加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委托理财额度将变更为5亿元人民币,在5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这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0年度增加委托理财额度。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宫本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