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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首钢股份及其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前款所指的子公司是指首钢股份持有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权或股份50%以下但能够对其实施实际控制的投资企业。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3、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尚未公开的年度、中期、季度财务报告;

4、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5、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6、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7、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8、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9、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10、公司的1/3以上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14、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5、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的重大影响;

16、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它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以及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对方案的备案异议、批复情况;

17、法院裁决或证券监管部门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9、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0、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1、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2、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3、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

24、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6、公司收购或者兼并方案;

27、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28、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29、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30、涉及公司的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31、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32、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7)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8)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9)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3、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获悉公司被收购;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5、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6、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7、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比例送转股份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8、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9、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11、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相关公告文件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第六条所列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组织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对各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工作,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以及知情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员名单报送董事会秘书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应一并签订保密协议,促使该等证券服务机构对在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在其行使管理、监督职能时能够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书面提醒其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督促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其他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并随时提供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八条 公司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制度。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于已经发生或得知即将发生涉及第七条所述的重大内幕信息时,必需严格控制知情人员范围,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情况。汇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方式;

2、电话方式;

3、会议方式。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制度提出对重大内幕信息的披露计划,并根据知情人员范围组织董事会秘书室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并会知主管经理,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报告。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的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在重大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在2日内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填报,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未能按时上报的,应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法需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各部门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书面提醒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未尽到提醒义务、未能如实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给公司造成影响的,公司将给予警告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扣除1-3个月效益工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汇总上报不及时,由董事会秘书提出考核处理意见,当月落实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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