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晨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东方投行对海晨股份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20]1645号),公司公开发行股票33,333,334股。公司每股发行价格为30.72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1,024,000,020.4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27,753,054.12元,其中超募资金271,889,954.12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会计师”)已出具的“众会字[2020]6796号”《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超募资金余额为271,889,954.12元,已使用金额为0元。
二、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8,156.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与承诺
公司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8,156.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郑睿 | ||||
刘俊清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