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境外全资附属公司境外债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独立意
见
公司为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海通银行Haitong Bank,S.A.或其附属公司境外债务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境外债券、中长期商业借款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方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3.75亿欧元债务融资本金(含3.75亿欧元或等值其他币种)、利息、借款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等,担保期限为自提款之日起不超过6年(含6年)。该笔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详见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子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该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二、关于公司2020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现金分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拟定了公司2020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该预案。
三、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2020年6月30日财务状况及2020年1-6月的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张鸣、林家礼、朱洪超、周宇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