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具有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为公司提供 2019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本次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黄海燕、贺颖奇、吴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