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重组后的正常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海燕、贺颖奇、吴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