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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图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2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9年1月31日披露《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亿元至-6亿元。2019年4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亏更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34亿元。2019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34亿元。

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时未保持必要的审慎,致使2018年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值差异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公司至年报披露前一天,即2019年4月25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公司合规管理,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零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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