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本着对广大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对相关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二、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折合约326,119.42万元人民币,约占公司2020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的7.9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0万元人民币,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折合约2,101.93万元人民币;报告期内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折合约230,191.63万元人民币,报告期末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折合约324,017.49万元人民币。
基于独立立场,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衍生品投资的独立意见
为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资产、负债和盈利水平变动影响,公司利用金融产品进行保值型衍生品投资,以增强公司财务稳定性。公司为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配备了专职人员。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签约机构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所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注销。
四、关于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蔡曼莉 吴君栋 庄坚胜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