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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控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证券代码:601919 证券简称:中远海控 公告编号:临2020-037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控”、“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9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4月修订)及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2020年8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同意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同意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条款修订详见附件中远海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上述《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等制度同步挂网披露。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完成工商登记后生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修订,与《公司章程》修订同时生效。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附:中远海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一、中远海控《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原条款建议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特别规定》、《必备条款》、《章程指引》、《治理准则》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暨201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对公司章程作了修订,制定本章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特别规定》、《必备条款》、《章程指引》、《治理准则》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对公司章程作了修订,制定本章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章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定程序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章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第三十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 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 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尽管有前述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前述涉及收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公司应遵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前述规定适用于H股股东。第四十七条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对股东大会召开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A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含会议日)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但是,当公司只有发起人股东时,经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书面同意,前款有关通知及回复期限的规定可以豁免。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是,当公司只有发起人股东时,经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书面同意,前款有关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豁免。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含3%)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六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前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名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含3%)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删除)
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九)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九)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如需)。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H股股东也可以采用将有关通知内容刊登于公司网站的方式进行,于本公司网站刊登电子版本(已经选择收取本公司通讯文件之印刷本的H股股东除外);对A股股东也可以采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A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H股股东也可以采用将有关通知内容刊登于公司网站的方式进行,于本公司网站刊登电子版本(已经选择收取本公司通讯文件之印刷本的H股股东除外);对A股股东也可以采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A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九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第九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由于境内外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变化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导致类别股东权利的变更或者废除的,不需要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批准。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含会议日)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章程第六十七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时间和地点告知所
会时间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第一百〇四条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为考虑修订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而召开的各该类别股东会议(续会除外)的法定人数,至少为该类别股份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一百〇三条 为考虑修订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而召开的各该类别股东会议(续会除外)的法定人数,至少为该类别股份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至十五名董事组成,具体由股东大会实际选举的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应至少有三名,并占董事会人数至少三分之一,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 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设立审计、薪酬及其他专业的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至十五名董事组成,具体由股东大会实际选举的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应至少有三名,并占董事会人数至少三分之一,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风险控制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核委员会委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担任,审核、提名及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审核委员会的主席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不早于股东大会会议通告派发后翌日及不迟于会议举行日期之前十个工作日发给公司。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公司。
第一百〇九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应履行以下程序: …… (三) 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选举非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则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条第(一)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承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给公司。该等通知不得早于发出有关进行董事选举的会议通知后翌日,亦不得迟于该会议举行日期前之十个工作日提交。第一百〇八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应履行以下程序: …… (三) 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选举非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则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条第(一)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承诺提交给公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 委派或更换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委派、更换或推荐控股子公司、参股子
委派或更换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委派、更换或推荐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监事。 …… (十五)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方案(包括法律、法规许可的股票期权方案); (十六)除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决定公司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务,以及签署其他的重要协议; ……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三)项及对外担保事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公司股东代表、董事、监事; …… (十五)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包括法律、法规许可的股票期权方案); (十六)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决定公司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务,以及签署其他的重要协议; (十七)推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指导督促企业法治建设规划,制定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指导研究解决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为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听取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汇报; ……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其中第(六)、(七)、(十三)项还须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对外担保事项还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 听取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汇报;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除前述这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二十四条 …… 除前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 …… (四)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3%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提出选举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则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第一百二十五条 …… (四)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3%以上的股东提出选举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则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
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条前述第(一)、(二)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承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给公司;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条前述第(一)、(二)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承诺提交给公司;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七) 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七) 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条 ……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一名、总法律顾问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和总法律顾问。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部门经理辞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总经理。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部门经理辞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总经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违反第一百七十二条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违反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监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监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监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监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应当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应当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该等补偿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该等报告须经验证。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该等报告须经验证。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日前二十一日将前述报告及董事会报告交付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H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公司也可以根据《上 市规则》采用电子形式,在公司网站登载该等报告,以满足上述寄发要求(已经选择收取公司通讯文件之印刷本的H股股东除外)。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一日将前述报告及董事会报告交付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H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公司也可以根据《上市规则》采用电子形式,在公司网站登载该等报告,以满足上述寄发要求(已经选择收取公司通讯文件之印刷本的H股股东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审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 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创立大会在首次股东大会年会前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在首次股东大会年会结束时终止。 创立大会不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由董事会行使该职权。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审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 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创立大会在首次年度股东大会前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在首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终止。 创立大会不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由董事会行使该职权。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聘期届满可以续聘。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聘期届满可以续聘。
(新增)第二百四十四条 如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公司应遵从其规定。

二、中远海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条款建议修订为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条 为维护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境内外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简称“法律法规”)和《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如果本议事规则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有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地方,应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为准。第一条 为维护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简称“法律法规”)和《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如果本议事规则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有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地方,应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为准。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或其股东授权代理人(简称“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公司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或其股东授权代理人(简称“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公司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第八条 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条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由董事会召集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由董事会召集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一条 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除股东年会以外的均为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按召开年度顺次排序。第十一条 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除年度股东大会以外的均为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按召开年度顺次排序。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召集的类别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股东大会可根据需要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表决方式。第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召集的类别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股东大会可根据需要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表决方式。由于境内外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变化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导致类别股东权利的变更或者废除的,不需要股东大会或类别股
东会议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或召集人。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三十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日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日的间隔期。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提案人应当(删除)
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六日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前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年会应至少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包括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和经营策略; (二)审议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三)审议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方案; (四)审议公司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十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应至少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包括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和经营策略; (二)审议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三)审议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方案; (四)审议公司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且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责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删除)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提案人对董事会不将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删除)
第三十九条 提案人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告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三十六条 提案人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公告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股东年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下: …… (二)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3%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提出选举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则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条前述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声明,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给公司。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按规定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国务院证券主管机关。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如需)。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下: …… (二)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3%以上的股东提出选举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则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条前述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声明提交给公司。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规定,公司应按规定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国务院证券主管机关和/或其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如需)。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议案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在册股东。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H股股东也可以采用将有关通知内容刊登于公司网站的方式进行,于本公司网站刊登(已经选择收取本公司通訊文件之印刷本的H股股东除外);对A股股东也可以采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A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本条上述通知期限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算,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未能按期发出会议通知,导致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年会的,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大会的,其通知期限及通知方式以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为准。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H股股东也可以采用将有关通知内容刊登于公司网站的方式进行,于本公司网站刊登(已经选择收取本公司通迅文件之印刷本的H股股东除外);对A股股东也可以采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A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本条上述通知期限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算,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未能按期发出会议通知,导致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
第五十四条 ……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据本议事规则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按适用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其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第五十一条 ……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据本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按适用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其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五十五条 根据第三十一条有权提出临时议案的提案人,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删除)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删除)
第五十七条 在发给股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董事会应提请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删除)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八条 会议召集人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提前召开,也不得无故延期。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会议召集人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五十二条 会议召集人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提前召开,也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无故取消。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或取消议案的,会议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会议召集人在公告中应说明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或取消议案的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将全部会议资料登载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期限内将股东大会全部会议资料登载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第六十四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股东代理人。该等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五)对可能纳入股东年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委托人和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股东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股东代理人签署;如股东委托一位以上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股东应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每一位股东代理人代为表决的股份数; (八)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参加表决。第五十八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股东代理人。该等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和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股东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股东代理人签署;如股东委托一位以上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股东应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每一位股东代理人代为表决的股份数;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参加表决。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律师、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经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悉滋事和其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律师、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经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其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A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七条 大会主席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后,应首先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及出席股份数符合法定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然后宣布通知中的会议议程,并询问与会人员对议案表决的先后顺序是否有异议。董事会或大会主席不将监事会或股东的临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一条 大会主席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后,应首先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及出席股份数符合法定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然后宣布通知中的会议议程,并询问与会人员对议案表决的先后顺序是否有异议。
第八十条 股东年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删除)
第八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制度,涉及第七十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制度,涉及应由独立董事
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股东年会上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发表意见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二条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东预案。第七十五条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八十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时,对下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对上述提案内容的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删除)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年会对同一事项有不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
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九十六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本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大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大会上没有表决权。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第八十八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大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大会上没有表决权。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低于”均含本数;“过半数”、“超过”均不含本数。第一百一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低于”均含本数;“过半数”、“超过”均不含本数。本议事规则所称“工作日”是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和上海证券所与香港证券所的交易日,当国家法定工作日与交易日不一致时,以交易日为准。

三、中远海控《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建议修订为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如果本议事规则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有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地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如果本议事规则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有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地方,需要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为准。
方,需要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为准。
第三条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包括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出的事项),董事会应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出的临时提案,董事会经过审议后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条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包括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出的事项),董事会应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 …… (十五)制订股权激励机制方案(包括法律、法规许可的股票期权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 …… (十五)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包括法律、法规许可的股票期权方案); …… (十七)推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指导督促企业法治建设规划,制定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指导研究解决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为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听取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汇报;
第九条 董事会组成按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设置,包括适当比例的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 董事任免及任期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第九条 董事会组成按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设置,包括适当比例的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 董事任免及任期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会全体董事任期届满但尚未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时,原董事会成员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直至新一届董事会组成为止。务。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会全体董事任期届满但尚未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时,原董事会成员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直至新一届董事会组成为止。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或授权,董事会应当下设审核、薪酬、提名及其他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安排和董事长、总经理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对相关专项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供董事会决策参考。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或授权,董事会下设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风险控制及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安排和董事长、总经理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对相关专项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 …… (一)年度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年度业绩公告、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年度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应确保公司的年度业绩公告及年度报告可以在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刊发及向股东派发,保证公司的年度初步财务结果可以在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公告(如适用),并保证股东年会能够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 …… (一)年度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年度业绩公告、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年度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应确保公司的年度业绩公告及年度报告可以在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刊发及向股东派发,保证公司的年度初步财务结果可以在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公告(如适用),并保证年度股东大会能够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
第十九条 议案提出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 (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提案;第十九条 议案提出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 (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除非因故变更董事会例会召开的时间和地址,其召开无需发出通知。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议程及相关文件应至少提前三日提交给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 (一)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时间、地点; ……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书面即时(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向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 (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除非因故变更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址,其召开无需发出通知。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议程及相关文件应至少提前三日提交给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书面及时(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向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
第二十四条 会议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包括按照公司章程第二十条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会议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包括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议案审议 ……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以便董事听取和询第二十七条 议案审议 ……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以便董事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以正确作出
问有关情况,以正确作出决议。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专业委员会联络部门、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业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决议。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专门委员会联络部门、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 (五)公司与股东或其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界定的重大资金往来;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 (五)公司与股东或其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重大资金往来; ……
第三十条 议案表决 …… 董事会审议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但以下几种情况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一)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以及发行任何种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及其上市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 决定对外提供担保; (四) 制定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等事项。第三十条 议案表决 …… 董事会审议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但决定对外提供担保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以下几种情况还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一)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以及发行任何种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及其上市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 制定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等事项。
第四十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专业委员会联络部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第四十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专门委员会联络部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
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由该专业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可以由任何一名该委员会成员、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议后召开。第四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由该专门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可以由任何一名该委员会成员、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议后召开。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半数以上专业委员会委员出席的情况下才能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各专业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半数以上专门委员会委员出席的情况下才能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各专门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各委员会委员本人亲自出席或者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各委员会委员本人亲自出席或者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高管人员及其他经专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权列席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第四十八条 公司高管人员及其他经专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权列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专业委员会联络部门应当提前适当时间通知各位委员及列席人士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及材料。第四十九条 公司专门委员会联络部门应当提前适当时间通知各位委员及列席人士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及材料。
第五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完整的书面会议记录,保存于公司董事会工作机构。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十四天内先后送达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做记录并供委员会委员签署之用。第五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完整的书面会议记录,保存于公司董事会工作机构。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十四天内先后送达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做记录并供委员会委员签署之用。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事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各专业委员会会议记录,随时供董事会全体成员查阅。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事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随时供董事会全体成员查阅。
第五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向董事会汇报其履行《企业管治常规守则》所列责任的情况。第五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向董事会汇报其履行《企业管治常规守则》所列责任的情况。

四、 中远海控《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监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建议修订为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聘和任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聘和任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会应在股东年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尤其是外部监事所发表的专门意见; (四)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删除)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或向股东年会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应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应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中远海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原条款修订为
第六条 法定信息披露的方式 本公司应根据拟披露信息的种类,分别采用如下一种或多种形式披露: 1、向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2、在证券交易所指定或认可的媒体上发布; 3、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东(即刊发公司通函或发放新闻稿形式); 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发布; 5、在公司网站发布。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协助下统一办理对外公布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发布。第六条 法定信息披露的方式 1、向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2、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发布; 3、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或认可的媒体上发布; 4、在公司网站发布。 5、根据适用的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东(即刊发公司通函)。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协助下统一办理对外公布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发布。
第八条 披露信息的种类和要求 公司须予公开披露信息的种类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须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须经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如需)核准,根据相关规定发第八条 披露信息的种类和要求 公司须予公开披露信息的种类包括定期报告和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须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送给股东并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网站、公司网站或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 … 4、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公司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要求编制定期报告。第九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 … 4、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由公司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要求编制。
第十条 临时报告 … 4.达到应披露标准的交易; 按照上交所9.1条规定,“交易”包括: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5.重要合同(对外投资、财务资助、借贷、担保(含负有保证责任的非现金担保、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债权债务重组、许可使用协议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第十条 临时报告 … 4.达到应披露标准的交易; 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9.1条规定,“交易”包括: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5.重要合同(对外投资、财务资助、借贷、担保(含负有保证责任的非现金担保)、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债权债务重组、许可使用协议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6.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6.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7.业绩预告和业绩初步公告 ; 8.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事件; 9.权益披露;7.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8.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事件; 9.权益披露;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特别说明 … 5.业绩预告和业绩初步公告 … 7、权益披露 7.1公司持有任何上市公司5%或以上股份权益的,公司作为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须就其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权益分别向该上市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披露。股份权益指带享有投票权的股本证券及其衍生工具等股份权益。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特别说明 … 5.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 7、权益披露 7.1公司持有任何上市公司5%或以上股份权益的,公司作为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须就其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权益分别向该上市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披露。股份权益指享有投票权的股本证券及其衍生工具等股份权益。
第十二条 免予披露责任的情形 … 3.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4.详见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免予披露责任的情形 … 3.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详见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批和发布 3.1将经批准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提交证券监管机构,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当日提交证券交易所,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3.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四十五日发出会议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议案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等相关事宜以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并寄发H 股股东(如果股东要求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批和发布 3.1将经批准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按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公告。 3.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二十日发出会议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发出会议通知,公告会议审议的议题以及开会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宜,并寄发H股股东(如果股东要求书面股东通讯)。公
书面股东通讯)。 3.3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公司须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大会以会议文件等形式向股东通报的重要内容,如未有公开披露过,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3.3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公司须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期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大会以会议文件等形式向股东通报的重要内容,如未有公开披露过,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批和发布 … 3.3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发送议案。 3.4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在股东大会召开至少四十五日前寄发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批和发布 … 3.3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依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会议通知要求送达公司董事审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发送议案。 3.4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按照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对外披露,告知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九条 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涉及公司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主要业务指标以及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第十九条 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涉及公司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主要业务指标以及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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