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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系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及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监管工作。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1),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及方式、内幕信息内容与所处阶段等。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及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有)报送上交所、福建证监局,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自登记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

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密要求。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通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对外报送、提供的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送、提供。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法定信息披露机构。

第十八条 若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向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知情人提供内幕信息之前,应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保密的承诺,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若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应立即予以澄清或直接向福建证监局或上交所报告。如该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可能已经外泄,应立即对外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核查,或公司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福建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二十三条 发现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造成损失依法向其追偿。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或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报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1.《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1: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简称:东百集团 公司代码:600693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首次公开披露日期:【 】年【 】月【 】日

- 9 -序号

序号知情人 姓名/名称所在单位及 部门职务与上市公司关系证件号码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情人 签 字登记 时间
1
2
3
4
5
6
7

- 10 -

8

登记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知情人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已知悉法律法规对内幕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2.本人承诺对该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如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披露不准确信息,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填写说明:

1.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包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因工作等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前述自然人之直系亲属、法人之董监高,具体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

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及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4.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2: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东百集团 公司代码:600693重大事项:【 】

- 11 -序号

序号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商议和决议内容参与机构和人员签 名
1
2
3

注: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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