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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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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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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人员;

(三)财务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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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尽可能以便捷有效的方式,降低沟通的成本,便于投资者参与。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官方公众号、上证e互动、电话咨询、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来访接待、现场参观、媒体采访报道、路演、广告、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等。

第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证e互动(sns.sseinfo.com)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互动平台。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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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投资者关系部和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度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会议筹备: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三)信息披露及沟通联络:按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如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投资者交流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或网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上证e互动、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并针对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问题,结合定期报告或特定事件,准备相关的数据与文字资料,为制定信息交流策略提供依据和参考。

(五)股东名册管理:定期查询股东名册,掌握股权变动、股份质押、冻结和锁定等情况,并及时披露重大股份变更。定期查询并更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规履行备案和公告手续。

(六)公共关系管理: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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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维护与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的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七)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重大重组、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处罚、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稳定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八)档案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全与保管。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www.dongbai.com)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不得在网站上向投资者发布媒体及分析师的分析报告,避免影响投资者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有必要时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活动应尽量以公开方式进行,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并事先以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同时指定专人定期整理上证e互动平台投资者提问,并做好相关答复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公司任何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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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网络、博客、微博等非正式渠道上登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前须提前向公司进行报备,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除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外,不得以任何渠道提前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部及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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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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