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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权与变动管理制度(2020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与变动管理制度

(2020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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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章程》认定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期限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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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禁止短线交易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当日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当日起算6个月内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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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其上一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公司股份为基数进行计算。公司董监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有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的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事务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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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证券事务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同时协助证券事务部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后续进展及完成公告。第十五条 除遵守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相关规定外,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监高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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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监高可委托公司证券事务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监高人员,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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