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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2020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2020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治理意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培训对象为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券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还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最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还包括最新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形式包括外部培训和

内部培训。

第九条 外部培训是指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实施的现场或线上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专题培训、后续教育及其他证券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条 内部培训形式主要包括:

(一)公司在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期间,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相关工作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宣讲监管法规;

(二)公司聘请的外部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三)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座谈交流;

(四)公司鼓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各种形式的自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每届任职期间至少接受一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领导及组织部门,具体培训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应建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记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包括不限于:参加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时间、是否取得证书等。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应定期收集证券监管部门外部培训信息,以邮件或电话等形式知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培训通知有关要求,做好联络、协调、报名等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应及时收集证券监管部门最新对外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以电子邮件、纸质文件形式知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或自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6个学时,其中集中授课的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8个学时。公司的自主培训可以抵免参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应学时的集中培训,但可抵免学时每年不超过8个学时。公司应在每年初对上年度的培训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应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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