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就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塔铝金业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塔铝金业提供借款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康桥奇矿区开发、建设选矿厂和必要基础设施资金需求,降低其融资成本,公司向其提供借款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遵循了公平、公正以及诚实守信等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非关联董事、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永军 王瑞江 王 聪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