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考虑河南省和谐锦豫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规模缩减后管理人后续管理工作量相应减少,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锦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各方协商后,同意对未来收取的管理费进行减免的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议案时应依法回避表决。相关协议的条款合理,符合私募股权投资业界通行的处理方式。
2、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瑞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
称“上海瑞识”)与Swiss Education Group Holding AG(以下简称“SEG Holding”)开展包含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独立建校等多项业务深度合作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议案时应依法回避表决。
SEG Holding授权上海瑞识使用其(含下属学校)的名称、商标、商号、课程及标志等在中国境内开展商业运营事宜,依据业务推动的需要,为上海瑞识提供宣传资料、教师、课程、教材等必要
的教学资源,提供接收学员、审核评估及学位授予等合作服务,上海瑞识负责推动合作业务在中国境内落地事宜,该交易采取利润分成的方式进行结算,不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或非公允的情形。上海瑞识为SEG Services SA 在中国境内代理招生,并以每学年净费用为基数,依据不同情形,按阶梯比率收取佣金,是双方借鉴招生合作的常见模式,本着公平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上述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符合上市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管理费用变动的关联交易议案》和《关于子公司与SEG Holding开展业务合作的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一弛、胡必亮、冯渊
202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