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为保持与河南省和谐锦豫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简称“和谐锦豫”)及其合伙人的长远合作,同时,考虑到西藏锦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西藏锦合”)因和谐锦豫认缴规模降低,未来管理工作量变动的情况,经双方协商,西藏锦合同意减少收取管理费。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总体利益,且管理费用进行单次独立的调剂安排属于私募股权投资业界通行的方式,不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或非公允的情形。
2、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瑞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瑞识”)与Swiss EducationGroup Holding AG(以下简称“SEG Holding”)开展包含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独立建校等多项业务深度合作的事项符合公司总体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SEG Holding授权上海瑞识使用其(含下属学校)的名称、商标、商号、课程及标志等在中国境内开展商业运营事宜,依据业务推
动的需要,为上海瑞识提供宣传资料、教师、课程、教材等必要的教学资源,提供接收学员、审核评估及学位授予等合作服务,上海瑞识负责推动合作业务在中国境内落地事宜,该交易采取利润分成的方式进行结算,双方遵循了行业惯例,不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或非公允的情形。上海瑞识为SEG Services SA 在中国境内代理招生,并以每学年净费用为基数,依据不同情形,按阶梯比率收取佣金,是双方借鉴招生合作的常见模式,本着公平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议案在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在审议该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上述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符合上市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本次董事会的召集、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2019年2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同意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双马宜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伍仟万元人民币的信用担保。截至2020年6月30日,该笔担保事项已履行完毕。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0元。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冯渊、张一弛、胡必亮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