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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依据财政部颁布和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无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

2020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变更的主要内容为:(1)

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公司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事项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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