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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强装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证券代码:300875 证券简称:捷强装备 公告编号:2020-001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46号)同意注册,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19.9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3.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1,946.69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7,081.39万元和其他相关发行费用2,164.8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92,700.42万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容诚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容诚验字[2020]100Z006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近日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复康路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专户账号存放募集资金数额(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632263416? 400,00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风电产业园区支行0302066529000022088? 302,143,615.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复康路支行120066012013000386193? 250,000,000.0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700.42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军用清洗消毒设备生产建设项目、新型防化装备及应急救援设备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防化装备维修保障与应急救援试验基地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同意,丙方也可以指定本条约定的保荐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但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甲方同意乙方将对账单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人民币壹仟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壹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应注明更换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二)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复康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军用清洗消毒设备生产建设项目、新型防化装备及应急救援设备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防化装备维修保障与应急救援试验基地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同意,丙方也可以指定本条约定的保荐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但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甲方同意乙方将对账单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人民币壹仟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壹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应注明更换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书面通

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二)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军用清洗消毒设备生产建设项目、新型防化装备及应急救援设备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防化装备维修保障与应急救援试验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同意,丙方也可以指定本条约定的保荐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但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甲方同意乙方将对账单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或支出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在甲方支取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应注明更换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

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二)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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