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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先导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翟程联系电话:021-20262202
保荐代表人姓名:苗涛联系电话:021-202622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是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9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除按规定向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外,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
(2)培训日期2020年3月20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详细解读《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规的修订内容。目的为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的承诺不适用
2.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4.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不适用
5.主要股东减持意向承诺不适用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7.信息披露相关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认为雪人股份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年1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
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司及南华期货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8、2020年6月30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我司及山西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严格落实整改,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0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翟 程 苗 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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