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经审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其他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的情况。
三、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拟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及业务的拓展,且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已审议通过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相关议案的提出及内容符合公司发展实际,会议达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李西沙、段淳林、沈肇章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