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半年度报告及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慎控制对外担 保风险,对外担保事项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截至2020年6月30日,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没有发生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证监发[2005]120 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江苏鼎鑫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全年交易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其中下半年度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回避。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的审批权限,公司与江苏鼎鑫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五、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符合股份公司的根本利益,不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与江苏鼎鑫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的预计关联交易额度。
六、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当前公司所处商业环境的新形势及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保持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七、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协议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
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交易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关联董事就该议案的表决进行回避。本次交易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调整公司资金结构,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交易条款客观公允,交易关联方未利用自身身份对拟实施的交易进行干预,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半年度报告及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菊明 赵增耀 顾维军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