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等文件,《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战略规划、股东回报、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董事会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适用周期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状况以及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对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和必要的调整,确定对应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具体计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期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股东回报规划》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年)具体的分红计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如下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低于0.1元人民币;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2元人民币;
3、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若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或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未能按照前述原则进行分红的,公司将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按照规定对相关情形予以披露。
(三)现金分红的间隔和比例
原则上公司每年度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实施和变更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若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