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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中的一个或多个。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 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七)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上述第(一)至(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格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因股权激励回购注销而发生的回购除外)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单位)应在第一时

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要求其提供有关内幕信息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董事会秘书还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上述文件填写好后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十六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法人)内幕信息事项:[注1]

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证券账户与公司关系 [注2]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内幕信息知悉地点内幕信息知悉方式[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内幕信息获取依据[注5]
内幕信息的内容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指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机构等。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5. 填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填写要求本表由知情人企业负责人填写并签名。
本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经向相关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然人)内幕信息事项:[注1]

姓名所在部门(公司)和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内幕信息知悉地点内幕信息知悉方式[注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3]内幕信息获取依据[注4]签名[注5]
内幕信息的内容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4. 填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5. 签名即表示承诺本人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经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填写要求本表由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填写并签名,由所在部门或公司汇总后提交公司证券部。

附件二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 证券号码: 报备时间: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内幕信息知情人序号知情人姓名/企业名称身份证号/企业代码证券账户与上市公司关系 [注2]知悉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3]内幕信息获取依据[注4]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签名
注释: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填写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证券法、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者要求。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及具体适用条款。

附件三: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尊敬的(填写外部单位名称):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提示如下:

1、贵单位以及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公司内幕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本公司已将其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接受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的随时查询。

2、在公司相关信息未披露前,请贵单位以及相关人员不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该等信息,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该等信息,不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产品。

3、贵单位以及获得本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发现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内幕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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