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0-070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作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半年度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的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公司已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报告期内,因实际运营需要,公司的全资孙公司阜城县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600万元(含2,600万元),融资期限叁年。公司为阜城晶能本次融资租赁等项下之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报告期内,因实际运营需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双杰电气合肥有限公司拟向某一家银行或多家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授信,本金合计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壹年(具体授信日期、金额及担保期限等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公司为本次双杰电气合肥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保证担保。
(3)报告期内,因实际运营需要,全资子公司北京杰远电气有限公司拟向中国银行北京怀柔支行申请银行授信提款,提款本金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双杰电气无锡有限公司为杰远电气本次银行授信提款提供保证担保。
(4)报告期内,因实际运营需要,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拟向某一家银行或多家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授信,本金合计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壹年(具体授信日期、金额及期限等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公司为本次无锡变压器申请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同时无锡变压器的股东王佳美以其持有无锡变压器30%的股份为双杰电气的上述保证提供质押反担保。
(5)因实际运营需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双杰智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拟向交通银行北京上地支行申请银行授信,本金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壹年(具体授信日期、金额及期限等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公司为本次智远电力申请银行授信提供保证担保。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三、《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充分了解后认为:
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5亿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及现金管理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四、《关于将“综合能源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部分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后认为:
公司“综合能源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公司将上述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确定的,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此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张 金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 丹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贾宏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