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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4,000万美元,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无其他类型的对外担保和违规担保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公司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20-2021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同意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2020-2021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自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至本公告之日止,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均未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同意公司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披露之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且任意时点合计余额不超过2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的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

定。

三、关于资产核销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资产核销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资产核销事项。

四、关于设立中长期激励基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设立中长期激励基金,不仅有利于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技术骨干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吸引外部人才和稳定关键管理和核心技术人才,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经营效益的持续良性增长;公司制订的《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此,我们同意公司设立中长期激励基金和相应制订的《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办法》,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熊楚熊

邹雪城

蒋大兴

杜文君

签署日期:2020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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