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对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及关联方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甘为民
王友钊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