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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安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半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为支持子公司的发展,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梅安森中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500万人民币的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34%,全部为公司对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担保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焰先生为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免于对上述担保行为支付担保费用,不提供反担保。马焰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马焰先生为公司关联人,本次担保构成了关联交易。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张为群 李定清 唐绍均

2020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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