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及 2020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本次审议的2020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经核查,我们发现,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如下:
1、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5,6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53%。
1、担保对象逾期情况
(1)公司因宁夏伊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伊源”)融资租赁租金逾期支付,应偿还12期租金,已偿10期租金,因宁夏伊源资金紧张,于2018年3月25日到期的第11期276万元租金出现逾期,因宁夏伊源多次出现逾期情形,根据海尔融资租赁与宁夏伊源签署的《售后回租协议》及海尔融资租赁与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当承租人连续出现两次或累计三次逾期,出租人有权宣布《售后回租协议》项下租赁期限内所有剩余未付租金全部立即到期应付,如承租人拒不偿还或无力偿还,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据此海尔融资租赁向公司发出第11期及尚未到期的12期的催收通知。根据协议公司应当履行担保责任的金额合计559.0381万元,其中包括:第11期逾期租金276万元、剩余第12期租金276万元、逾期滞纳金7.0380万元、留购价款
0.0001万元。公司已于2018年5月15日向海尔融资租赁支付上述担保款项,履行了担保责任。
依据海尔融资租赁与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公司履行关于宁夏伊源的担保义务后,海尔融资租赁将宁夏伊源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于公司,包括承租人或第三方就租赁协议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据此,公司依约有权取得宁夏伊源向海尔融资租赁抵押的物权担保和自然人担保。经与宁夏伊源沟通未果,公司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收到一审判决书,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收到二审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宁夏伊源向公司给付代偿款559.0381万元,公司对被告宁夏伊源所有的位于泾源县香水镇沙源村、杨家村,地号为2015022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经法院执行及与对方协商,公司目前已收回款项170.01万元,剩余款项与对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对方未能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目前公司准备材料申请恢复执行中。(上述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2)大象广告在浙商银行剩余贷款7,500万元到期,因大象广告不能按期归还,公司继续为大象广告向浙商银行申请的剩余不超过5,6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包括在本决议有效期内为该笔借款到期后续的转贷、续贷、展期业务等继续提供担保,担保决议有效期两年。(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除上述逾期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李宇立、李大明、吴新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