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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图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

截止2020年6月30日,依据公司所提供及我们所能取得的资料,未发现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

(二)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0元。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36,082.28万元,占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4.65%,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担保发生额合计为36,082.28万元,占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4.65%。

4、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和违规担保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报告期内,公司具体担保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04月24日90,0002017年12月25日23,648.31一般保证2017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4日
北京金盛博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04月24日10,0002017年12月21日2,433.97一般保证2017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4日
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09月07日10,0002018年09月29日10,000质押2018年9月29日起50年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1)0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36,082.28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110,000报告期末实际对外36,082.28
外担保额度合计(A3)担保余额合计(A4)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合肥杰发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04月23日2019年06月28日0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0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0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0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0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36,082.28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110,000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36,082.28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4.65%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E)0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0
对未到期担保,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二、关于董事会出具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需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0447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5060元/股。同时,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袁瑞、汪宏志、杨威、陈东旭、常鹏飞、李野、徐万荣、石学锦、高建涛、李恒力、唐爽、蔡芳松、冯新健共计13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1,610股。

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障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一年以内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额度的短期闲置自有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0.8亿元额度的短期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一年以内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

五、关于聘任万铁军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查万铁军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确定为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市场禁入者的现象;亦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经了解万铁军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其能够胜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3、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审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万铁军为公司副总经理。

六、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审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我们认为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编制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计机构已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事项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李克强 李 想

吴艾今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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