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关于对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集团”)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伊泰集团作为本公司参股公司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领环保”)的控股股东,就科领环保贷款融资13000万元事项提供了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等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对伊泰集团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系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同时,各股东方提供担保旨在促成科领环保开展融资工作并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以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营,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科领环保独贵塔拉危废处理中心项目投入运营后,经济效益较为明显,具备了相应的偿债能力;同时科领环保提供了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本次担保做到风险可控。
3、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公司为伊泰集团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崔 鹏 黄攸立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