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委托)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签订草酸电解制乙醛酸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事先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与中国化学签订草酸电解制乙醛酸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开展上述技术开发属于正常的技术研发行为,有利于丰富公司化工行业技术储备,拓展精细化工产品领域业务,并对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二、上述合同价格充分比照行业技术研发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上述事项将提交董事会审议,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与中国化学签订草酸电解制乙醛酸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崔 鹏 黄攸立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