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在宝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关联交易情况暨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后认为:
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充分审核了宝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财务公司”)各项财务数据、监管指标、证件等信息,宝钢财务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宝钢财务公司严格按中国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规定要求,公司编制的《关于在宝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关联交易情况暨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是公正、客观的。
2.公司与宝钢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并制订了相关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风险处置预案包括了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处置程序、后续事项处理等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相关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公司风险处置预案是充分和可行的。
3.公司在审议《关于在宝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关联交易情况暨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编制的《关于在宝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关联交易情况暨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独立董事签字:
(谭 燕) (刘中华) (向 凌)
2020年8月27日